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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税务注销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①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② 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二、工商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电子执照(U盘);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登记机关需要增加的其它相关材料。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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