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电子执照(U盘);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需要增加的其它相关材料。
① 名称变更: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经营范围变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 营业场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④ 负责人变更: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注: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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