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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变更登记
一、工商局变更登记
(一)、变更机构名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二)、变更驻在地址(需经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涉外办公楼参考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3、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三)、变更首席代表或代表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变更的申
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复印件(需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公证)(点击查看样本);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6、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四)、变更业务范围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业务范围变更的申请书;
3、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③ 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④ 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二、外汇使用证延期、现汇帐户管理卡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公章;
4、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若外国企业无需打入外汇,则无需办理此项。
 
、海关登记证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若无临时物品进关,无需办理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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